个人所得税咨询

个体工商户没建帐怎么交税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2019-09-03 12:01: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的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择要介绍如下:   
    (1)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收入总额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3)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确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4)不得扣除的生产经营支出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②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④各种赞助支出;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⑦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5)固定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①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②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③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④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⑤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⑥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①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②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6)无形资产的计价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寮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①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含义、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③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散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散扣除;没能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买二手房房屋税收由谁缴纳  
    1、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2、约定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到手价”。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  
    3、做低房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amp;quot;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