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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离婚可以要赔偿?

2018-04-2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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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并不是每种情况下离婚都有赔偿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而这里的法定过错事先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并不是任何一种过错下离婚的,都可以主张离婚赔偿。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二、哪些情况下离婚可以要赔偿?

  1、重婚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

  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

  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上述证据分类是就多年来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证据所做的大概分类,而谈及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很难做到这几类证据一一俱全,通常情况下,所举的证据具有单一性、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等特点,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的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支持的比率很小。

  而造成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无过错方主观上怠于举证,但是最主要的因素,我们认为是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的举证不能。

  (一)婚姻的绝对隐私性。夫妻生活属于双方的隐私,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而且夫妻关起门来过日子,他人也很难知道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

  (二)行为的隐蔽性。过错方有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同居必然是极为秘密的,对方甚至十几年、几十年都不知情。即使听到一些传闻也无从查究。

  (三)利害关系。知道夫妻双方真实情况的人,一般来说主要为亲属和紧邻,而这些人通常与一方或是双方有厉害关系,因此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下是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果证据不足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至于怎么收集证据呢?上文已经具体介绍啦,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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