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咨询

2012年14岁因抢劫罪取保候审出来,2013年判处监外执行,判一缓二。因2016年在办事处上班维持街道治安,发生冲突,九人打伤对方,2017年12月25日发通缉令追捕,两人投案自首,追捕到两人,其它人在外。办事处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出来3人。一人因2012年抢劫罪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2018年2月14日下了逮捕令,其他剩余人员还没有追捕。经双方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取得对方原谅,办事处已经赔偿对方19万。请问律师2012年犯抢劫罪此人按法律程序是否有追诉期这说法?追诉期是多久?多久开庭?法院开庭是判监外执行还是实际坐牢?

刑事辩护
2019-11-20 20:38:1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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