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4岁因抢劫罪取保候审出来,2013年判处监外执行,判一缓二。因2016年在办事处上班维持街道治安,发生冲突,九人打伤对方,2017年12月25日发通缉令追捕,两人投案自首,追捕到两人,其它人在外。办事处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出来3人。一人因2012年抢劫罪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2018年2月14日下了逮捕令,其他剩余人员还没有追捕。经双方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取得对方原谅,办事处已经赔偿对方19万。请问律师2012年犯抢劫罪此人按法律程序是否有追诉期这说法?追诉期是多久?多久开庭?法院开庭是判监外执行还是实际坐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