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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补偿的取得条件有哪些,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0-06-0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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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辞职补偿。那么辞职补偿的取得条件有哪些?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辞职补偿的取得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辞职补偿的取得条件有哪些,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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