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无违规情况,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但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企业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辞职补偿金应该给多少?少给属于违法吗?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计算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这里所称“月平均工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计算方式:分段计算
当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工作,施行后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5种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年限的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还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网友提问:
税法只说了离职补偿金规定范围之内免征个税,劳动法规定了具体工作年限多少给予几个月的工作补助,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给与补助还是可以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多给或少给?
例如,一员工干了3年,按劳动法规定给予3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公司可以给2个月或4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吗,多给或少给属于违法吗?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离职补偿是有最低标准的,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少发离职补偿金属于违法行为,而多发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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