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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企业是否需要给他买社保

2019-02-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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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那么,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企业是否需要给他买社保?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能变更岗位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企业是否需要给他买社保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企业是否需要给他买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续签劳动合同能变更岗位吗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诸如职工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 等劳动合同应顺延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可以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职工续签(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企业向职工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属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职工是否续签由职工自行决定。

  职工可能接受企业提出的工作条件的,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如果职工对企业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可以再行与公司进行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则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考虑,企业应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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