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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2019-03-22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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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想要打官司也会有时间规定的,因为证据等问题会受到影响,对于劳动纠纷中要申请劳动仲裁也不例外。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呢?如何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执行的后果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的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

  二、如何进行劳动仲裁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8、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

  三、劳动仲裁不执行的后果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随时可申请仲裁,没有时效限制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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