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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殊规定有哪些

2019-06-25 10: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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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问题一直是当然维权上一个重要的问题,再狠多诉讼案件中,一旦过了时效,再申请法院受理是得不到保障的,因此也只是权力存在而已。那么对于申请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殊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殊规定有哪些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殊规定有哪些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哪些

  1、受理、立案及开庭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受理的仲裁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出具相关书面通知书,仲裁委通知当事人来签收或通过邮寄等方式来送达上述通知书。

  如果受理成功,一般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想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2、开庭过程

  仲裁开庭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仲裁员宣布开庭,然后当事人陈述身份,仲裁员宣读庭审纪律、权利义务、是否要求组庭人员回避等条款。

  (2)申请书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陈述完毕后由被申请人答辩,答辩可书面也可口头。

  (3)举证、质证环节。举证按照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的顺序进行,质证按照先被申请人后申请人的顺序进行,质证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说明、质疑和辩驳。

  (4)仲裁员提问,当事人相互提问。仲裁员归纳案件焦点,然后由双方当事人互问。

  (5)当事人做结案陈词。

  3、撤诉、调解、裁决、法院

  撤诉:仲裁委立案后,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书面提请撤诉申请,仲裁委据此作出撤诉的法律文书。

  调解:庭前、中、后,仲裁委都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会制作调解书。

  裁决:调解不成功的,仲裁会做裁决处理,一般情况下,仲裁委会在受理之日起算的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15日期限)。超过期限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可以继续处理,直至案件终结。

  法院:超过审理期限,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由不同意的一方上交书面终止申请书,仲裁委据此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书,当事人可拿仲裁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十五日)上诉人民法院。

  三、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殊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哪些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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