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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的主要内容

2019-01-1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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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责任判定的文书。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签字有效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的主要内容

  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

  (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

  (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

  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

  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以上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6、有机动车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未靠边停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8、在路段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行人信号灯),与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签字有效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不签字仍然有效。

  对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三天内提出复核申请。三天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事故认定书仍有效。如果对方既不提出复核,又不进行善后协商,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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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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