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2019-03-11 14: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随着国家对土地确权工作的大力展开,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因历史问题造成的产权纠纷问题。虽然宅基地容易发生纠纷,但是不管解决方式是当事人还是有第三方在解决的时候都要按照一定原则。那么关于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宅基地常见纠纷类型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6、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宅基地常见纠纷类型以及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