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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写房产遗嘱的范文

2019-03-0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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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浓于水,父母垂暮之年如果立一份遗嘱,受益人一般都是亲生的儿女。那么,老人写房产遗嘱的范文,是怎样的?老人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老人写房产遗嘱的范文

  遗嘱

  立遗嘱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现住××市××路×号×室。

  我今年××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遗嘱内容如下:

老人写房产遗嘱的范文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继承。

  2、其他说明事项:×××。

  3、我指定***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人:×××(盖章、按手印)

  证明人:×××(盖章、签名)

  在场人:×××(盖章、签名)

  地点:×××

  时间:×××年××月××日

  二、老人立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三、《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律规定有哪些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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