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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2018-05-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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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身监禁”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法,犯罪分子也是穷凶极恶的。那么,对于判处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下面,找法网小编搜集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终身监禁不可以减刑

  被判处“终身监禁”,是不可以减刑、假释的。

  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在中国的刑事处罚种类中没有设定“终身监禁刑”的处罚种类,只是在刑法(九)第383条第6款中实行了有条件的“终身监禁”处罚。

  中国刑事处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中国的刑事处罚,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其它的刑罚(主刑)都有减刑之可能,但须具备减刑条件且按法定程序施以。(刑法修正案九中第383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从“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来看,存在一定缺陷。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可能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年年有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样“终身监禁”就会失效。在法律实务界看来,检举贪腐下属等情形都可以成立重大立功,因此“终身监禁”的威慑力还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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