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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怎么判决的

2019-09-2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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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人都是及其可恶的,但是有些人能够悔改还能重新做人,但是有的人罪不可恕,所以有了终身监禁这个措施。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终身监禁是怎么判决的?终身监禁判决书范文是怎样的?终身监禁真的坐到死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终身监禁是怎么判决的

  一、终身监禁是怎么判决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判决书是怎样的

  **省**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闽0425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县**管理处主任、**县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省**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春燕、代理检察员陈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在担任**县**局下属的城区****处主任和**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经手**过境公路安置点防洪工程和**县****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陈**自动向**县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退出涉案赃款16.3万元,陈某甲退出赃款10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十个月内处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受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陈**系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亦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根据案后陈**的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陈**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陈某甲成立**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与时任**县水利局下属的城区****处主任陈**、**县水利局局长肖某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陈某甲在**县承包的防洪堤工程,工程利润按6︰2︰2比例分红。

  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在担任**县水利局下属的城区****处主任和**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经手**过境公路安置点防洪工程和**县****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陈某甲贿赂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9年5月,陈某甲挂靠南平市**水电工程处顺利中标**过境公路安置点防洪工程。2009年11月底的一天,为感谢陈**在工程施工及费用支付上提供的帮助,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定比例计算出分红款人民币6.3万元,于其家中送给陈**,陈**予以收受。

  2.2011年3月,陈某甲挂靠宁德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中标**县****段左右岸防洪堤工程。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为感谢陈**在工程施工及编制拨款计划时帮助,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定在其家楼下送给陈**“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陈**予以收受。

  为减轻罪责,2016年5月13日,陈**在家中归还陈某甲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自动向**县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16.3万元,陈某甲退出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干部任职审批表、《证明》、职务任免通知、考核登记表、聘用合同书、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情况表、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政府文件、县委会议纪要、闽江公司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企业登记表、合同、进度款审批表、工程进度报表、电汇凭证、凭证、收款凭证、记帐凭证、电子转帐凭证、收据、发票、审计报告、工程结算书、计价表、《情况说明》、《情况汇报》、《城区****处职责》、建行帐户明细、组织机构代码证、收条、《关于陈**违纪问题的审查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肖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邵某证言,被告人陈**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担任**县城区****处主任和**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经手防洪堤工程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分红款名义收受他人贿赂款计人民币26.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认罪、悔罪等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予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退出的赃款16.3万元及涉案赃款10万元,合计人民币26.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陈**

  三、终身监禁真的坐到死吗

  1、终身监禁,即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行为人,还是有机会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出狱回归社会的,能够把牢底坐穿的实在少之又少。

  2、不过自刑法修九之后,又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这意味着,日后因判处死缓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的贪腐分子,是有可能把牢底坐穿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终身监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对于那些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可以处以终身监禁。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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