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答辩状怎么写

2018-05-21 09: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的,那么离婚答辩状怎么书写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大家阅读后,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答辩状怎么写有一个大体的认知。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答辩状怎么写呢?参考以下范本: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一)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X省XXX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XXX省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年XXX月XXX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XXX年XXX月X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XXX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XXX县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XXX县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XXX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XXX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XXX亩集体土地。在XXX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XXX亩,剩余的XXX亩在XXX乡XXX西未被流转。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XXX月XXX日

  (离婚财产分割答辩状一)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XXX

  因被答辩人不服XXXX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就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答辩以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没有依据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案当中,根据开庭传票的记载,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领取开庭传票的时间是XXXX年X月X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是X月X日。因此,即便被答辩人的开庭传票是由原审被告领取,其也是婚姻存续期间领取,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开庭传票依法也已经送达给了被答辩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其承担。

  其次,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在领取法院的开庭传票后,短时间内就通过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据答辩人事后了解,原审被告在与被答辩人协议离婚时,放弃了分割主要财产的权利,将主要的财产均留给被答辩人一人。此外,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居住,双方离婚不离家。由此可见,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因为双方的感情破裂。

  此外,答辩人在起诉时,已经将被答辩人的联系电话提供给了法院,法院也依法电话通知了被答辩人,其也显然已经知道被起诉的事实,并授权由原审被告处理本案。否则,原审被告如何获取被其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委托手续?况且,经被答辩人的申请,法院也已经查封、冻结了其一张银行卡,在此情形下,被答辩人主张其不知道被起诉,显然不合常理。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其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致使其无法获知关于本身审理的任何情形”,显然与本案的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合谋虚假诉讼,企图以诉讼形式非法谋取钱财,纯属恶意中伤,无理狡辩

  首先,本案有原审被告出具的借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据确凿、充分,足可以证实答辩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的。

  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因此,答辩人据此起诉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合法有据,何来虚假诉讼? 其次,如上所述,原审被告在离婚时,放弃了对主要财产的分割,而且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在此情形下,被答辩人主张原审被告与答辩人合谋谋取其钱财,岂不是很可笑?况且,据答辩人了解,在本案之后,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相继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涉及的金额高达几十万,难道都是合谋谋取被答辩人的钱财?

  三、原审判决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是本案当中,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约定该借款为原审被告的个人债务或者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该借款应当认定为被答辩人及原审被告的共同债务。

  其次,被答辩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主张应当由原审被告或者答辩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对该法律规定的恶意曲解。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债务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此外,虽然被答辩人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但是如其所述,举债用途属于积极事实,其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原审被告将该借款用于何种用途,进而证明其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其至今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将该借款用于何种用途。因此,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而非答辩人。

  第三,至于被答辩人所提到的风险防范的问题。答辩人同样认为,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理应知根知底,出于风险防范,被答辩人应当尽早与原审被告离婚,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但是被答辩人显然同样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以至于除了本案之外,还要面临其他债权人数十万的债务追讨。事实上,被答辩人不仅没有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反而对于原审被告大量对外借款的行为乐享其成,因为据答辩人了解,在原审被告大量借款期间,被答辩人是长年不工作的,一切家庭开支均是依赖原审被告。

  第四,关于借条与银行流水不符的问题

  其一,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在款项给付之后再补写借条,因此,被答辩人以借条与银行流水不相符为由,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20XX年4月22日所补写的借条虽然注明此前的借款均以还清,但是其仅仅是针对信用卡本身所形成的借款,而非是双方的全部借款。如原审被告已经偿还了其他的借款偿,其应当有相应的转账记录或者收据收条,但是本案当中,其未能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佐证其已经偿还的事实。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原审被告已经偿还了其他债务,以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合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因此,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辨人:XXXX年 X月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答辩状怎么写”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