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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

2019-10-1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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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哪些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本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2)受中国法管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3)受中国法管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

  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况,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l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及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按其性质和设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其中企业法人既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中国法人,也包括在外国设立的、而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里的合营企业就是法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不服另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其他组织。但从我国现行法的实际情况看,合伙组织一旦成为法人,即不再称之为合伙组织。因此,本条所指的合伙,都是指未组成法人的合伙组织,属于其他组织之列。进一步分析,合伙组织又可以按其登记成立的法律形式,分为依法登记为企业的合伙组织和未依法登记为企业的合伙组织。故本条将合伙组织分为合伙企业和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

  此外,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具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及内部的组织机构,这类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法人基本特征,具有相应的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由于该企业在在核准登记时要确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一定的行为,因此,由该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能够有效地代表、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未经依法登记,没有法律承认的组织机构和代表人,每个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承担共同的责任,因此只有他们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更好地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的申请人已经不是合伙组织,而是作为共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各合伙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后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有一个整体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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