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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

2019-04-0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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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行为,国家法律有规定其权利。但是一切处理都是在合理的范围,但如果在这一过程,行政行为给被执行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行政行为有点用力过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在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享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复议机构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一个工作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只是替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所设立的工作机构,除法律特别授权以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再次,行政复议过程中凡影响案件实体问题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都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机构只能根据其承办具体事项的职责,提出初步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审查决定。对于一些不影响案件实体问题的程序性决定和事务,如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最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行政复议机构只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于有疑问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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