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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项

2019-11-1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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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主要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对购买了商业三责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保险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是经常见到的,有些保险公司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滥用免责事由。那么,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项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在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在很多情形是可以免除对保险人或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项主要是,被保险人及其承保车辆上的乘车人员在保险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不可抗力或违法违规驾驶导致的;被保险人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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