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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个人财产的范围

2019-02-21 17: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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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说夫妻结婚以后财产是属于双方一起的,但是对于结婚前的资产是不需要一起分享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起诉离婚个人财产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离婚前转移个人财产合法吗?如何把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起诉离婚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起诉离婚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二、离婚前转移个人财产

  离婚期间转移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如何把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1、签订财产协议:

  (1)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仅作口头约定,一旦诉讼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2)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3)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

  2、签订赠与协议:

  (1)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因此建议签订协议后尽快公证。

  (2)与财产协议一样,签订赠与协议后应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

  (3)如房贷尚未还清,房屋不能过户,此时的赠与协议也不可以办理公证。

  3、产权证加名(以房屋为例):

  (1)未还清房贷的房屋,不可以加名。

  (2)加名的一方并非当然拥有一半产权。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起诉离婚财产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起诉离婚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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