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为寻衅滋事罪辩护

2019-09-27 1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流氓罪,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无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类型的犯罪,虽然是不正确的做法,但是罪犯也有基本权利,也可以为自己辩护,那么如何为寻衅滋事罪辩护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为寻衅滋事罪辩护

  一、如何为寻衅滋事罪辩护

  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二、寻衅滋事罪常见辩护角度

  刑法将四种情形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

  这四种情形分别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下面,以某案为例,介绍常见辩护角度。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王某某系好友。某日晚上10时许,赵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称其在位于市郊的公司,面临他人人身威胁,要求赵某某叫人来,保护自己。

  赵某某立即答应,并去棋牌室内,向打牌的朱某、刘某、张某、何某(这些人等亦系王某某朋友)等人说:“王某某被人打了,我们去看看。”随后,赵某某与朱某驱车去现场。到现场后,赵某某和朱某看到诸葛某和欧阳某追打王某某。于是赵某某和朱某上去,与诸葛某、欧阳某扭打一起。后经王某某劝说,双方结束扭打,一致同意等待警察处理。

  在等待的过程中,刘某、张某、何某等人赶到现场。刘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棒球棍,直接打击欧阳某的头部,最后导致欧阳某送医院不治身亡。

  涉案人等,都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未有逃跑现象。

  现在,如何为赵某某进行辩护。

  一、从犯罪侵犯的客体出发。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的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并非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

  本案发生的时间是晚上10点,地点在市郊的公司。在这么一个偏僻的地点,这么晚的时间,案发地点已经没有什么人。这时候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公共秩序。

  何况,当事人行为指向对象特定,而非随意殴打。在不讨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当事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二、从主观意图角度出发。

  当事人系为了保护朋友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他人侵害,在其动手前及动手时,朋友王某某的人身安全已经处于被侵害中。

  故,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因此,主观要件不符。

  三、从犯罪的客观要件出发。

  赵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素不相识的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

  赵某某及众被告人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因为赵某某等人是制止他人侵害好友王某某。

  被告人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被告人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综述,赵某某为了保护朋友黄远,叫上其他被告人。众人主观意图都是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部分的主客观统一的范围,系正当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意图。超出该意图范围的部分,赵某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如何为寻衅滋事罪辩护的内容,为寻衅滋事罪进行无罪辩护要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予以否定,如果是罪轻的辩护可从从犯、自首情节等减刑情节或者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是其他轻罪的角度出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