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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2019-09-2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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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个与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去区分呢? 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网络诽谤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一、网络诽谤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网络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诽谤量刑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不构成诽谤罪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以上就是网络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若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平台,我们律师会在线为您做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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