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国外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后并授权委托分公司开展生产制造及市场销售,必须什么受权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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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其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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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很大,别人会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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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国内不属于注册商标,不得侵害国内在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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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