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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再婚女方初婚可以生二胎吗?(男方原有一孩给了女方)

2019-12-22 09:50: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

    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再婚夫妻是否是“再婚二胎”,必须得由计生部门认定。
    符合再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你可先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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