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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还未下发证书,证书下发之前我能得到专利法保护么??

专利
2019-12-25 15:49: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一)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称为小发明或结构专利,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我国《专利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如下: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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