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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2019-05-2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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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抵押,我们常见于抵押贷款的时候。抵押人以自己享有的合法的、完整的权属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担保自己所负的债务。不动产抵押是物权担保中很普遍的一种形式,它因抵押权办理的简便,容易为大家所接受。那么,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会影响抵押权的成立。因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人不能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的法律责任

  1、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法院应责令购房人限期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拒不办理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债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3、在预购商品房预抵押登记中,对非基于预抵押权人原因导致的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形,预抵押登记财产又符合折价、拍卖、变卖等能流通条件的,可以赋予预抵押权人对预抵押登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预抵押登记的效力由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如开发商已完成所涉房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的,应判定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否则,开发商应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不动产抵押是必须办理登记的,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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