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咨询

你好,我于一年前在商标委托公司备案了一个??商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注册,今年有个外地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一直在用那个商标,想要注册由于我的备案无法注册,但是那个商标我一直在用,所以没答应他。后期他无端辱骂我,一气之下我委托代理公司,提交资料注册这个商标。已经受理但是还未下达受理书。请问我可以注册下来吗?我的产品一直用的这个商标。??他们说还说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说我恶意抢注。

商标
2019-06-19 22:13: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1、商标申请前的准备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1 ) 起商标名称,判断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 2 ) 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对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群组划分。 ( 3 ) 进行商标查询,查看是否有相互冲突的在先权利。 ( 4 ) 商标查询通过后,进行商标设计。 ( 5 ) 准备相关的商标申请资料。
    2、整个公司的运营需要注意很多事项,至于生产和销售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不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可,
    3、建议您和律师面谈,也可以签订相关的法律顾问
  • 该案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需要分几种情况分析:首先,如果A公司所有的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那么属于可能侵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为什么说是可能?因为驰名商标需要个案认定,不是原来是驰名商标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说原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现在再认定的可能性比较大. 其次,如果A公司所有的A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或者没有在本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因为没有在中国注册,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甲公司的出口行为不得涉及到A商标的注册国.否则在该国就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能否要求海关扣押问题,我国海关扣押分两种情况:1主动扣押,这种情况是权利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备案,海关在查验进出口时就会主动扣押. 2被动扣押,这种情况下是权利人自己发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侵权产品即将出口或进口是请求海关扣押该批货物的情况. 两种情况下,权利人都需要出示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否则海关不会扣押,且需要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否则海关将放行.
  •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英文、数字的组合构成。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就是说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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