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咨询

亲生妈买衣服给自己女儿,前夫老婆见到,就无故打伤前妻,报案派出所已立案,但是被打的前妻录几个小时的口供,打人者不用录口供?请问如何处理?

离婚
2019-10-16 14:0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他人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身的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所有器官、肢体的完整和正常活动的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行为人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方法,但有时也表现为非暴力方法,既可以是对他人身体直接实施打击,也可以是间接使人伤害。该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等致人伤残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际上已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3、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4、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三、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会因此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四、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具体指人体各器官、肢体的完整和正常活动。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也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寻衅滋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
    四、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是,
    一、二罪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可见的。
    二、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的不同。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就是没有特定的对象,想打就打,不讲原因,没有理由,有时以看不惯为由也打,以此显示其横行和无法无天。故意伤害则不同,行为人要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头,以此满足其动机。
    2、犯罪场所也有不同,寻衅滋事行为人一般在公共场所进行,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以伤害到被害人为目的,为了逃避打击,往往选择场所都比较秘密。
    3、其他方面,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一般自己动手,或不顾忌被害者知道是其所为,甚至希望被害人知道,以树其“霸主”形象。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不希望被害人知道是其所为,所以常常雇凶伤人,自己幕后指挥。后果上,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情节恶劣或严重”,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中一般是“多人多次”,不需要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故意伤害罪起码要轻伤以上才构成。总之,脱胎于旧刑法“流氓罪”的寻衅滋事罪,仍脱不了“藐视社会法纪,破坏社会秩序,针对不特定的人寻衅滋事,从中寻求精神刺激”的胎记。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侵犯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四、犯罪行为造成人体伤害限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3种。看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是如何界定"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之意"、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秩序”。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随意"成为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它的动机;第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若行为人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应考察是否属实,对于那种为殴打他人而寻找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和"理由",这是不能成其为"原因"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辩解的"事出有因"只能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此时的"事出有因"就是不客观、不属实的。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典已明确把寻衅滋事罪纳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即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虽然目前理论界对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存在一定分歧,但公共秩序显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从立法的角度讲,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共有35个罪名,并不以犯罪地点发生在公共场所为构成要件,公共秩序应当是人们在长期的生存实践中,基于公共生活关系而逐渐形成的有条不紊的状况,是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的秩序。本案被害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正常生活的权利,享有其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享有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被害人的上述权利,本案的犯罪客体正是公共秩序,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处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