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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2019-04-02 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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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典对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那么,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是怎样的?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谁?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虽然绑罪比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则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负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三、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以及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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