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资料有哪些

2019-04-15 13: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大多数企业不能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很多财会人员更是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掌握不清,从而费时费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能准确知道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资料有哪些。。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资料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由此,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应该在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网上申报年报需按以下顺序进行:网上报送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申报->网上报送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清缴税款。

  三、纳税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相关内容,企业因准备好申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按时申报,以免错过时间,受到处罚。若您还遇到其他的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