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员工在怀疑是否患有职业病的时候,是需要相关机构进行诊断,如果诊断是被患有职业病,诊断的结果是要被收档并永久保存。那么职业病诊断档案包括哪些呢?以下是找法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职业病诊断档案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3、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资料劳动者不一定都能够提出,因此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2)项、第64条第(4)项、第65条第(6)项规定情形处理。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以上就是职业病的相关内容。如果有需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