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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工地上摔下来髌骨粉碎性骨折,内置两块钢板属于几级伤残,能够赔偿给我多少

2020-03-21 14:54: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2011】5号
    10、十级残疾1边缘智能状态;2人格改变;3颅骨缺失6cm2以上;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7颅内异物;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312肋以上缺失;32胸导管损伤;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34膈肌修补术;35食道、胃、肠修补术;36肝、脾修补术;37肾修补术;38轻度排尿障碍;39膀胱修补术;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43枢椎齿突骨折;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49一手掌缺失5%以上;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55一侧髌骨切除;56一侧半月板切除。;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 要看具体案情,如是劳务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说来,骨折构成九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若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向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5、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
  • 建议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相关法规:工伤赔偿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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