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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公司上班突發疾病死亡,公司也要擔責嗎?

国际贸易
2020-03-23 16:50: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认定为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4)交通费等。 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视同工伤的规定,如果职工在上班时间,并且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死亡,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视同工伤办理,如果不是在岗位上死亡,即使在工作时间,也不能按照工伤,只能按疾病死亡,工伤按照工伤死亡的办法办理,疾病死亡,按照疾病死亡的办法办理。
  • 按相关规定,一个人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单位需要负责任。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第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无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工者解除合同的。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劳动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职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所在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补足到这一水平。
    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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