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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属于立功吗?

2020-05-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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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立功情形对量刑是有影响的,但是想要认定为立功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也不知道怎么认定是否属于立功,为了帮助大家深入了解立功,下面找法网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解释一下在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是否属于立功?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生(绰号傻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曾因吸毒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2月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在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属于立功吗

  审理经过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日晚,周宁县七步镇官洋村白岩自然村6号民房内的KTV未开门营业,被告人王国生未经该KTV经营者同意,擅自打开民房后门进入房内KTV999号包厢,在该包厢内提供毒品颗粒(成分为MDMA)与可乐调制的毒品饮料及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在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属于立功”)供李某1、陈某1、肖某等14人吸食。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国生及14名吸毒人员被周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王国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国生及张某2、叶某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信件2封等书证,证人李某1、陈某1、肖某、吴某、李某2、周某、苏某、罗某1、张某1、孙某、苗某、黄某、钱某、罗某2、陈某2、张某2、叶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国生供述,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鉴【2019】911号检验报告,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抽样、称重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生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有立功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在周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寄出两封信给叶某,由叶某转交给张某2,劝张某2投案,被告人的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该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但可对被告人的该行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国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樟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在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属于立功吗的相关内容,从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知道的是看守所寄信给他人劝其投案自首不属于立功行为。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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