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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级数与赔偿之间的关系

2019-04-12 08: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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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鉴定级数被划分为1-10级,不同等级的工伤赔付的金额也不一样,工伤鉴定级数与赔偿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具体工伤鉴定级数与赔偿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工伤鉴定与赔偿关系

  一、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鉴定级数与赔偿之间的关系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工伤的赔偿数额,由工伤鉴定级数确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赔偿。且工伤的等级越高,赔偿金额反而越低。

  【注意】支付伤残赔偿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鉴定级数与赔偿之间关系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工伤鉴定级数越高,赔偿反而越低,它们之间成反比的关系。当然,若您的问题较为复杂,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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