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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2018-05-31 11: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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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相信大家对此都不陌生;几乎每一个工作过的人都经过这一阶段。试用期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在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时,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而言简单一些。试用期工资是试用期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却有不少人不大懂。那么,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的救济途径

  员工在遇到最低工资标准侵权时,关键是要保留好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对于该份证据,劳动者应该保存好。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是有一定难度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应该尽量保存。

  有些企业采取的是直接将工资打人职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这样拿工资卡或者存折即可以作为工资发放的证明。但是如果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证明工资数额上公司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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