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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指的是什么

2018-05-3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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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其中抢劫罪概念中的胁迫方法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抢劫罪的胁迫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应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而将它留给了理论解释。于是,对于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定义,理论界颇有争议,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胁迫的定义有三种:

  第一种定义是:“所谓胁迫,是指告知对方将要对其予以加害,使其产生恐惧心理。”[1]

  第二种定义是:“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但是威胁将要侵害的对象,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2]

  第三种定义是:“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3]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还同时提出,“刑法典第263条抢劫罪中的 ‘胁迫’,宜在今后修改法律时改为以‘暴力相威胁’,以明确和限定胁迫的内容。”

  二、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 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二) 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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