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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应对

2019-11-29 13: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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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在很多的企业里,加班是常有的事情,加班是劳动人员永远离不开的话题,加班是是需要给加班费的,但是总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克扣加班人员的加班费。那么,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应对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应对?

  案情简述:

  小刘于2011年4月20日进入某科研公司,担任调查员职,月工资5100元。2014年2月10日小刘办理离职手续,科研公司支付其离职工资。小刘发现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没有发放,遂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小刘对此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存在加班情形。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我司不存在加班情形,对于小刘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仲裁裁决,驳回小刘仲裁请求。

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应对

  案例解析: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的是有偿劳动,公司方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加班,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即工作时间8小时外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当然,对于双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休方式来免予支付加班费。具体加班费支付标准如下;

  1、工作时间8小时外加班

  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或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费,即按照1.5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周六、周日等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按照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按照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强调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如主张者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同理,劳动者主张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则应列出相关证据对自己存在加班的主张 加以证明。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加班事实,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上诉案件中,小刘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无法通过这一份证人证言核定小刘是否存在加班情形。实际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很低,如证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则其书面所诉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无法判定。另外,证人证言可能能够证明近期一次两次加班情形,但如果存在多次加班、或时间较为久远,可能当事人本人都不能准确表达加班时间、加班地点、加班处理事项等具体事实情形,更别说证人了。

  综上所诉,仲裁委裁决驳回小刘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应对”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根据《劳东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给加班费可以申请仲裁。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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