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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2018-05-31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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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转让或租赁费用的昂贵等原因,现在很多企业被迫把阵地转移到城市,在土地价格低廉的农村寻找合适的经营场地。但是在承租或者受让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存在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的风险,若是真的遇到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情况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希望大家看完后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怎么处理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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