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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适格性问题

2019-06-2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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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自然人,一些法人也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但法律对其有相应的限制规定。那么,普通合伙人的适格性问题是怎样的呢?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如何呢?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合伙人的适格性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适格性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本条是对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重要的特征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的过程中,许多单位、专家提出,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上述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这里,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根据本条的规定,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从事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其自身财产不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也不宜成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比如合伙人A在合伙企业中负责原材料采购并负责对外采购合同的审批及签订,而A在一次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被B发现其可能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B即可提出异议,在B提出异议时,A应当暂停该次采购。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普通合伙人的适格性问题”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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