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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伙协议有什么后果

2019-09-1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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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一起合伙经营的大部分都是亲朋好友,相互都很信任,有些合伙人就没有签订合伙协议。那么,不签合伙协议有什么后果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未签合伙协议时,合伙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不签合伙协议,有时出资难以认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三、在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进行口头约定时,尽量确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虽然多数法院在判决时并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之规定,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作为认定合伙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仍不能排除将之认定为必要条件的可能。同时,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可作为证明合伙关系成立的有利证据,降低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的风险。

  不签合伙协议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决定合伙投资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事务执行、盈余分配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合伙协议作为合伙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可作为日后认定合伙关系存在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就合伙份额、盈余分配等产生纠纷时无凭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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