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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保全要满足的条件

2018-06-0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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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交通事故诉讼保全要满足的条件?下面请随找法网小编来一起了解。

  一、交通事故诉讼保全要满足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申请交通事故诉讼保全需要的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经过以上内容的讲解,我们知道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比较多的。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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