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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2019-06-2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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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用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里面,其中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是什么?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以及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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