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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几种方式?死刑复核有两种方式

2019-11-19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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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需要符合审判权的中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保障死刑的程序公正。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几种方式?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刑复核程序有几种方式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死刑复核有两种方式:

  1、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死刑复核程序有几种方式?死刑复核有两种方式

  2、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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