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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机制

2020-05-2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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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是我国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更是对相关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机制

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机制

  1、扩大死刑复核监督主体和对象。《规则》第602条明确了省级检察院的死刑复核监督主体资格。考虑尽量不与死刑二审检察监督工作交叉重叠,死刑复核监督对象增加了对两类办案活动的监督:一是高级法院复核当事人不上诉且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活动;二是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活动。将这两类活动列入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内容,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省级院作用,填补监督空白,保证死刑一审、二审工作与复核监督工作有效衔接,推动死刑复核监督工作重心前移。

  2、扩大办理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范围。为完善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监督,尤其是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活动的监督,此次修改进一步健全了最高检、省级检察院两级死刑复核监督机制。

  3、调整省级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情形。增加规定省级检察院认为死刑复核案件“适用法律错误”提请监督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名适用不当、数罪中单个罪名量刑不当等情形。

  4、建立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报送备案制度。省级检察院就重大、疑难的死刑二审案件向最高检报送备案是最高检察院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加强办理指导,把握死刑复核监督重点、难点的重要途径。《规则》第607条结合近年来检察工作实践,增加了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报送备案制度。

  5、建立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向省级检察院报告重大情况及报送备案制度。为保障最高检、省级检察院有效开展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加强省级检察院对死刑案件,尤其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督“触角”。

  6、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审查方式。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二)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三)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四)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机制”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完善死刑复核监督机制的举措之一就是需要扩大死刑复核的监督主体和对象。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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