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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2018-09-28 14: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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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千年来,土地一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时代发展到今天也是。土地属于国有资源,但是人们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就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很多人在对土地进行利用的时候,是需要办理转让手续的,那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去登记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去登记。

  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中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土地转让使用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另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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