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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2018-12-10 17: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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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就算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效力也会受影响。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综上所述,依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是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且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进行转让。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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