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咨询

我的哥哥,因为父母死后,在89年土地重新确权后,我们口头说好,给我的,但是没写东西,我继承申请登记,91年政府发证给了我,现在因为拆迁,哥哥又来闹了,又打民事诉讼,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的证,法院居然受理立案了,我该怎么办,不是说行政诉讼时效20年后不予受理的吗?

2019-07-23 08:21: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报案,必须制作报案笔录,或者提供报案材料,否则,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如果当事人被骗后报了110,接警单位让当事人去公安局制作笔录,而当事人没有去,公安机关是不给予立案侦查的,没有立案,当事人就无须撤销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 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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