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近期收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面说明接到本告知书3天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否则不予认可,请问,这个3天的时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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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
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2)军事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5)
正当防卫;
(6)
紧急避险;
(7)
不可抗力;
(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
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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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