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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

2018-06-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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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通常是指子女出生到满1周岁的时间,此时的子女是需要母亲喂养母乳的,而在这个期间要是夫妻感情不和想要离婚的话,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而对不用母乳喂养的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司法解释: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二)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这里要求父亲的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必须是对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男方如何争取哺乳期子女抚养权

  出于婴儿成长发育的需要,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同母亲生活为原则。但是,这不是绝对原则,很多时候,出于孩子利益考虑,在某些状况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反而更有利于其的成长。因此,男方为了争取尚处于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下角度搜集证据和材料:

  (一)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三)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贸然改变会对孩子成长形成不利影响的。

  以上就是关于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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