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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几年

2019-04-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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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公司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公司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有诉讼时效的,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注意】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二、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几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三、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超过2年(下简称“2年”)调整为3年。但该调整,并不意味着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债权的诉讼时效都变为3年,因为法律会受到溯及力限制。

  从理论上说,法律对相同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应根据如下顺序判断法律适用: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就《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来说,二者均为法律,不存在上下位法的问题。且二者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也谈不上一般意义上的特别规定。因此,“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便成为判断法律适用的关键。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除非有特别规定,法律不对实施前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民法总则》并未对溯及力作出特别规定,也未对是否废止《民法通则》作出说明。故《民法总则》会受到溯及力限制,由此将导致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依然为2年的局面。

  但是,关于哪些债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1、债权发生在《民法总则》前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债权发生在《民法总则》后的,适用3年诉讼时效。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债权发生时,当事人依据当时的法律对行为后果作出判断并产生交易,故后续应适用当时实施的法律。该观点与笔者观点一致。

  2、起诉在《民法总则》前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起诉在《民法总则》后的,适用3年诉讼时效。该观点可能来源于民事司法解释的惯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但该惯例需要有明文规定才能启用,而《民法总则》并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

  在多方观点争执之下,最高院民一庭通过《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这一著作,发表了自身的观点。虽该观点并非司法解释,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总结:2017年10月1日前,债务人依据2年诉讼时效制度取得抗辩权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未依据2年诉讼时效制度取得抗辩权的,适用3年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最高院以债务人取得抗辩权时间节点来判断适用2年或3年诉讼时效。这与以债权发生时间节点来做判断是有区别的。比如,发生于《民法总则》施行前,但诉讼时效于《民法总则》施行后到期的债权,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而不是2年。这对债权人是利好的。

  但是,限制法律溯及力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发生行为时对后果无法预计。而在债权关系中,建立债权是主动行为,这时候双方有机会对法律后果判断并处分权利,而获得抗辩是被动行为,这时候双方无法依据判断处分自身权利,所以笔者认为以债权设立时间作为判断法律适用节点更为公正。

  综上所述,自从《民法总则》生效以来,公司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已经变为三年,若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若有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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