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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属于谁

2020-05-1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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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土地流转不仅促进发展现代农业规模经营,同时也实现了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一个路径。那么,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属于谁?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属于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属于谁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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